曾发出“最后一电”震动全国 抗日老兵卢庆贻去世******
“此电恐为最后一电,来生再见。”这是抗日战争期间震动中国的“最后一电”中最为著名的一句话。
这封电报出自1944年的衡阳保卫战,约17000名中国士兵面对超过10万日军,坚守衡阳47天,打退日军多次进攻,直到弹尽粮绝时发出了这封被称为“最后一电”的电报。这封电报后经报纸报道,闻名全国,激励了国人的抗日热情。
2023年1月9日,当年发出了“最后一电”的发报员、抗战老兵卢庆贻的儿子卢先生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其父亲在1月8日上午10时55分于湖南湘潭去世,享年94岁,“父亲一直教育我们做人要诚实,要走正道,堂堂正正做人。他曾谈起战争时命悬一线的经历,但直到此前有人调查相关的历史时,他才说起自己就是著名的‘最后一电’的发报人。”
卢庆贻13岁报名参军
湘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此前发布的文章中介绍,1941年,刚满13岁的卢庆贻报名参军,投身抗日,被分配到第十军军部。1944年,为扭转太平洋战场不利局面,日军急于打通从中国东北到东南亚的大陆交通线,疯狂实施所谓“一号作战计划”,扼守粤汉铁路的长沙、衡阳是主战场之一。当年5月底,第四次长沙会战爆发。日军主将找到中国守将的战法漏洞,狡猾地实施作战计划。当年6月,长沙沦陷,衡阳北面再无阻挡,日军大举南下进犯。第十军奉命死守衡阳,寸土不让,等待援军,但双方实力悬殊,守军只有17000余人,日军兵力超过10万人,还动用大量飞机大炮对守军阵地和衡阳城狂轰滥炸。
1944年8月6日发“最后一电”
文中介绍,卢庆贻曾回忆说,1944年6月下旬,日军三个师团对衡阳城发起第一次强攻,从地面和空中进行狂轰滥炸。但守军士气高涨,沉着应战,顶住敌人猛烈炮火,日军阵地几乎没有向前推进一步。“日军还使用了毒气,我军整整一个排的人都被毒死。城内的防毒面具都被送到前线,但还是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后来只能把毛巾打湿后围在脸上防毒。”卢庆贻说。此后,中国军队又先后打退了日军的两次强攻,但守军粮食弹药补给吃紧,援军却迟迟不到。8月6日,守军拟好了一道电报,由译电员交给卢庆贻,卢庆贻随即将电报发往芷江,后经由芷江空军台转往重庆。此后,卢庆贻被日军俘虏,万幸在被日军强迫劳动时逃脱,抵达贵阳后,才第一次从报纸上看到了他拍发的“最后一电”全文。
70多年后仍能背完整段电文
卢庆贻的儿子告诉北青报记者,父亲当时是部队中的电报员,当时译电员给卢庆贻的是电文代码,他自己并不清楚发布的电报具体内容,直到抵达贵州才了解到自己当时拍发的电报引发了全国热烈的反响。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70多年后,卢庆贻在接受采访时仍能一字不差地背完整段电文。衡阳沦陷后,不少阵亡中国士兵遗体暴露于野,长时间没得到安置。抗战胜利后,包括卢庆贻在内的60多名第十军士兵赶到战场,用4个多月时间收集了3000多具阵亡将士遗体,全部合葬在衡阳城郊张家山一带。卢庆贻的儿子说,近些年父亲还曾和他一起去过张家山,“父亲给我讲当年这一带的情况,回忆当年的故事。”1946年,卢庆贻回到老家务农,再也没有出去。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9月3日,卢庆贻作为抗战老兵代表,受邀到北京参加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并于当天坐上第11号阅兵车接受检阅。在卢庆贻卧房里,墙上挂着很多他参加抗战纪念活动的照片,桌上摆着各种荣誉和纪念勋章。“跟那些牺牲的战友相比,我算幸运的。无数将士官兵献出宝贵生命,才换来如今的和平生活。”卢庆贻说,“我们要珍惜和平,希望永远不要再有战争。”
卢庆贻的儿子向北青报记者表示,目前家人正在操办老人的后事,“父亲曾给我们讲过战争的残酷,谈起他九死一生的经历。但一直没提起自己就是‘最后一电’的发报人,直到前些年有研究者得知他是衡阳保卫战的亲历者,找他了解情况,老人才讲述了自己发出‘最后一电’的经过。在日常生活中,他也一直教育我们一定要做个诚实的人,要走正道,做一个正派的人。”
文/本报记者 屈畅 统筹/孙慧丽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